2018年4月25日,欧盟公报发布决议DECISION (EU) 2018/636 ,将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(DCHP)确定为SVHC物质。
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属性:
物质名 | EC | CAS | 加入原因 |
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(DCHP) | 201-545-9 | 84-61-7 | 生殖毒性(第57条(c)) 内分泌干扰性(第57条(f))-人类健康 |
背景阅读:
- 2016年2月17日,瑞典向ECHA提交卷宗提议,因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(DCHP)符合REACH法规第57条(c)和第57条(f)的属性,应将其标记为SVHC。
- 2016年6月9日,MSC就该卷宗发表了其观点。然而,在MSC发表观点前,瑞典又撤销了其提议的DCHP具有 的内分泌干扰属性——即REACH法规第57条(f)的属性。
- MSC一致同意将DCHP作为高度关注的物质,因为它符合REACH法规第57(c)条的属性。
- 但对于DCHP的内分泌干扰属性,MSC并未达成一致。
- ECHA于2016年6月22日将MSC的观点交由欧盟委员会,让其作出DCHP是否符合57(f)条属性的决定。
- 委员会终认定,根据MSC的观点,DCHP具有内分泌干扰属性,应被确认为SVHC。
企业责任
如果以下两个条件同时满足,物品制造商和出口商需在物质纳入SVHC候选清单起六个月内向ECHA通报:
- 物质在物品中的含量超过1吨/年/制造商或出口商;
- 物质在物品中的重量百分比浓度大于0.1%。
建议
随着SVHC候选清单的不断更新,企业面临的管控要求越来越多。企业需提高自己产品的风险意识,在物质列入SVHC候选清单后六个月内,符合条件的企业需要完成物品中的SVHC通报。建议企业及早对供应链展开调查,以从容应对法规变化。